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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意见稿公布,其中信息量很大哦!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行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的内容,值得我们会计人员关注的点非常的多,本文罗列了最值得关注的几个点,希望能让广大会计同仁们重视:
变化1:为了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免责条款。如果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变化2:增加相关的处罚力度,特别是针对罚金的处罚额度!
举例来说,“没有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的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以前规定是3000-50000元的,新的意见中规定的额度是30000-300000元,增加了将近5-9倍;对于个人的处罚,原来的规定是要处罚2000-20000元,新的意见中规定的是10000元-100000元,增加了将近4倍。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而且此单位也没有因此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将会得到100万元的罚款。
变化3:最能引起会计人员注意的是,新的意见中的处罚规定里,把单位负责人也纳入了相关的范围。
举例来说,如果有对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4:对于原会计法中不少细节性的规定进行了删减。
举例来说,如果有制作错误的会计凭证该如何更正等方法。
变化5:针对代理记账行业做出了不少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的意见新增了关于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果相关的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自己不是过错方,将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这对于呼市注册公司的老板们来说,无异于是一个很好的办法,相信立业,选择立业!
变化6:将要放宽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于部分有签字权的会计人员要加强管理,对于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备案制度的实行要更加严格的要求。
变化7:新增了对于会计信息化的原则性的要求,与此同时,新的意见还考虑到了信息化条件会对会计核算的流程产生的影响,针对其中部分条款的表述方式做了修改,同时考虑到了手工记账和信息化条件的情况。
变化8:对于会计违法内容的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而且根据违法行为初始的动机及产生的后果等,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将会计执法的可行性进一步提高。
变化9:对于现在的会计责任体系进行完善,在现在施行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初次引入了会计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