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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呼市注册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呼市公司代办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更加优惠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呼市代理记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呼和浩特公司注册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呼和浩特公司注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呼和浩特公司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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