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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捐赠支出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支出。企业可以用货币资产也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捐赠,无论是货币捐赠还是实物捐赠,在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时,要区分为非公益捐赠和公益性捐赠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捐赠支出,属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增;符合公益性捐赠相关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做出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二是必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具体会计和税务问题,从非公益捐赠和公益性捐赠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来看一下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4年12月某药厂将自产药品一批赠给医院,该药品市场售价100万元,成本价30万元,该药厂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不考虑其他因素。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47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解析如下:
1、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以看出,企业对外捐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确认收入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所得税方面:
依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相关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用自产产品对外进行捐赠,在增值税方面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在所得税处理上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对于此笔捐赠在所得税上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30万元 。
由于此笔捐赠不满足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条件,因此捐赠支出额47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100-30+47=1117万元。
其次,再来看一下公益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4年12月某药厂将自产药品一批通过当地县民政局赠给敬老院,该药品市场售价100万元,成本价30万元,该药厂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取得县民政局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金额117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47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解析:
会计上的账务处理和增值税、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同处理同上述政策一致。重点看一下此笔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差异。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第五条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依据上述规定,此药厂将自产药品一批通过当地县民政局赠给敬老院,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支出金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因此是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此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笔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30万元 ,公益性捐赠支出额117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 ,可扣除额117万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100-30)-(117-47)=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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