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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 增值税免税政策梳理——支持三农

编辑:内蒙古立业会计有限公司时间:2019-02-28

一、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58号(呼市公司注册)

 

二、农业机耕、排、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培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呼和浩特工商代办)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材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19号

 

五、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呼和浩特公司注册)

依据:国税函(2010)97号

 

六、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9)59号

 

七、自2008年6月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呼和浩特公司代办)

依据: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呼和浩特注册公司)

依据:财税(2008)81号

 

九、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7)83号

 

十、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

 

十一、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呼和浩特代理记账)

依据:财税(2001)113号

 

十二、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1999)198号